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相關規定
1. 護理師/士每六年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120點。
2. 專業品質、專業倫理、專業相關法規,合計至少12點,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;超過24點者,以24點計。
3. 網路及雜誌通訊課程維持上限各為80點。
4. 歇業超過兩年請於執業登記前一年內積分達20點即可重新執登。
繼續教育積分查詢(須至『護助e起來』先註冊)
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查詢 有關長照人員繼續教育積分查詢之疑問,可至衛生福利部長照2.0專區『常見問題』或亦可逕洽系統客服專線:02-7714-3958